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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了解吗?
2018/5/25 13:58: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那么,5月还能开17%或者11%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有关税率的适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判定,即:相关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号以后补开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但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那么,如何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不用担心!小编给您汇总整理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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