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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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