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常见问题解答 |
一个人注册公司有两种公司类型可供选择,一种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限制。“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前者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归一个股东所有,只有一个人有股东的名字。
后者指的是,虽然公司的股东人数在形式上是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即公司的“真正股东”,而其余股东是名义股东,他们持有较少的股份只是为了逃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要求。
另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其形成方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初始一人公司”和“后续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较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大降低了监控成本(包括降低股东监控公司经营成本、股东监控经理人成本、股东之间监控成本等)、提高了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目前,因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的股东之间的纠纷绝不少见、因决策及执行程序繁琐导致公司丧失投资机会的案例俯拾皆是),有利于增强投资人的市场竞争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因市场变化决定解散公司时,也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便利、快捷,可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2)款的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直接股东决议,解散公司。